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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章鼓: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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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4-05-10 12:54:41
  • 产品概述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督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控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做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做担保,不得相互担保。

  第八条 公司因详细情况确需为其他企业来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的规定,按照相应的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财务部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二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三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公司财务部会同审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做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最近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做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做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议需由过半数以上非关联董事出席,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通过公司内部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需公司做担保的子公司必须向公司总部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四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由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做担保。

  第二十六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审计部(或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二十七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相关责任人应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行为的职能管理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九条 首席财务官要对公司的担保行为进行定期核查,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动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也许会出现的风险做多元化的分析,并根据真实的情况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第三十条 财务部应根据上面讲述的情况,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对应解决的方法,并上报公司领导。

  第三十一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起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五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如发现继续担保存在比较大风险时,公司应在发现风险后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改变,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经营层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条例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 在公司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高于”、“低于”、“过半”、“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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